
A 股证券简称:中创智领 证券代码:601717
H 股证券简称:中创智领 证券代码:0564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CZL Industrial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九大街 167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智领”、“公
司”或“发行人”)系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
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升
盈利能力,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谨
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 2026 年 1 月 1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
《中
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 A 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
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 A 股可转债的发
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
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 A 股可转债向公司原 A 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公司原 A 股股东有权放
弃配售权。向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
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 A 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
予以披露。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
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
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
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 A 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 A 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
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主承销商协
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为:
(一)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
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
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
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
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
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 A 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
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 A 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
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
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
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
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A 股可转债发
行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
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
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为 253,823.49 万元、327,396.27 万元和 393,383.61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为 324,867.79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435,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
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7.93%、55.50%、53.17%及 50.22%,资
产负债结构合理。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9 月,公司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25,646.66 万元、305,677.48 万元、394,247.77
万元及 87,767.32 万元。整体来看,公司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动情况正常。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
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201,632.28 万元、302,707.35 万元及
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算)分别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
算依据”的规定。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公司现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六)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
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
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
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
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
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0126 号的《郑州煤矿机
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222 号、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B10109 号、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012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八)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
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
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形;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十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3.50 亿
元(含 43.5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亿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合计 50.15 43.50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
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
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十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 A 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用于新能源汽车高端零部件
产业基地项目、高端液压部件生产系统智能化升级项目、智能制造全场景研发中
心项目、智能移动机器人制造基地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
绕公司主业展开,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设计,且经过严谨测算确定融资规
模。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
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
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 A 股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本次 A 股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
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
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
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
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
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
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具体如下: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
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当转股
价格调整日为 A 股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 A 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
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A
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
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到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 A 股可转债
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 A 股可转债持有人
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A 股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
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A
股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②当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本次 A 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 A 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
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
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A 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 A 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
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
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
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前述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A 股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首次
满足回售条件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 A
股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
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A 股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 A 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
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A 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股可转债的权利。A 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A 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
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
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若 A 股可转债持有人在当次附
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则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
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
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若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以及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修
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 A 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票
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
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 A 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 A 股可转债发行结
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 A 股可转债到期日止。
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
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
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
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
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
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
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为 253,823.49 万元、327,396.27 万元和 393,383.61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为 324,867.79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435,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
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3.50 亿元
(含 43.5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亿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合计 50.15 43.50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
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
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四)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涵盖煤机、汽车零部件及工业智能等,各板块协同发展,行业
地位突出,具备坚实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自主建立研发、生产及销售完整体系,并持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与业务
领域延展。公司所拥有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公
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也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公司所处
行业经营环境总体平稳,不存在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
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
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
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
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
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将就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
公司 A 股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
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
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
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完善
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合
法使用;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
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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